杨子祥与杨四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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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20:04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734号

原告杨子祥,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巧真,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四木,男,41岁,汉族。

原告杨子祥与被告杨四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子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子祥负担。

审 判 长  苏建军

审 判 员  翁秋敏

人民陪审员  李 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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