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778号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1987年8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1987年12月1日出生。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朕独任审理,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