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379号
原告何某某,女,汉族,1967年10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乾坤,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现年50岁。
委托代理人殷勤坤,夏邑县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朕独任审理,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 朕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凤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