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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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20:09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976号
原告白某某,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恒玉(一般代理),夏邑县司法局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孟 敏
审 判 员  牛艳辉
人民陪审员  何 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永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