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136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
被告庄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以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拜立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