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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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20:14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卧民初字75号
原告祝某某。
被告谢某某。
原告祝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祝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以双方已私下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元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妍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