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20:17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74号

原告罗某某,女。

被告苗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以和被告苗某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审判员  吴志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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