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20:32
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649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5月9日生。
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1月1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齐国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汤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