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大辉与被告彭艳、漯河市佰和穗发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20:33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固初字第22号

原告:牛大辉,男,汉族。

被告:彭艳,女,汉族。

被告:漯河市临颍县佰和穗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文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大辉诉被告彭艳、漯河市临颍县佰和穗发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大辉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大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大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大辉负担。

审判员  李颍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仝海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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