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20:34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固初字第47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田建权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仝海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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