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20:35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固初字第63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臻,临颍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师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田建权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仝海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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