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瑞与被告韩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20:35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固初字第14号

原告:陈瑞,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德杉,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丽霞,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诉被告韩丽霞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瑞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瑞负担。

审判员  李颍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仝海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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