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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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20:37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瓦初字第74号

原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程臻,临颍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祝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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