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靖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裁定书

文 /
2016-07-20 20:4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终字第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靖,女,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虎强,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晨炜,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靳焱顺,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靖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因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月23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靖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靖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靖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韩靖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信丽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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