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21:14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327号
原告郑某某。
被告卢某某。
关于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审判员  赵文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陈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