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炎臣与郑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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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21:19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11号

原告崔炎臣,男,出生于1961年1月2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基罡,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松峰,男,出生于1967年10月18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炎臣诉被告郑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炎臣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炎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炎臣撤诉。

本案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为266元,由原告崔炎臣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峰

审 判 员  虎智霞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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