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明珍诉辛兴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21:31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375号

原告董明珍,女,汉族,1966年7月14日出生。

被告辛兴涛,男,汉族,1974年6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明珍诉被告辛兴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明珍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明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董明珍负担。

审判员  刘庆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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