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登华诉杜爱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700号
原告鲍某某,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杜某某,女,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鲍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鲍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晓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康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