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明与王毅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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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21:45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0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明,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荣安,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毅波,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金明、李嘉诚,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明明因与上诉人王毅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洛开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明明之委托代理人牛荣安,上诉人王毅波之委托代理人张金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洛开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董 艳
审 判 员  刘丽娜
代审判员  王茂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