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源市欧凯龙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标、被告张艳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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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22:31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427号
原告济源市欧凯龙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普,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艳芹,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标,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艳茹,女,成年,汉族。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党俊卿,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源市欧凯龙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标、被告张艳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源市欧凯龙家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于艳芹、被告史标、被告张艳茹的委托代理人党俊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源市欧凯龙家居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原告和被告张艳茹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由原告将位于济水大道与西环路交叉口欧凯龙国际建材家居采购中心内一层D1区7号场地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面积272平方米,租赁期限一年。租赁期间电费、空调费、活动费等均由被告负担。协议到期后,原告与被告史标续签协议,租期仍为一年。合同到期后,二被告共欠原告租赁费、电费、空调费、活动费等共计81960元,要求二被告给付。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真实姓名为史标标,而不是史标,原告起诉被告史标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源市欧凯龙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姚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