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济源市诚利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隆升物资有限公司、陈红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502号
原告河南省济源市诚利达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责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斌,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济源市隆升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文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红伟,男,成年。
原告河南省济源市诚利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隆升物资有限公司、陈红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3日,其与被告济源市隆升物资有限公司签订煤炭加工合同,由其提供原煤,济源市隆升物资有限公司进行选煤。合同履行期间,部分已选好的煤炭产品被陈红伟拉走,现要求被告给付已加工好的煤炭产品4070吨(价值350000元),否则赔偿损失35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陈红伟主体错误,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济源市诚利达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翔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