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济源市王屋平安建材厂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22:35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特字第5号

申请人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新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源市王屋平安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程平安。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济源市王屋平安建材厂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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