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遂平县中鼎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闯、宋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22:41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二初字第12号
原告遂平县中鼎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贺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珍,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驻马店市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庆先。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中鼎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闯、宋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中鼎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闯、宋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中鼎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平县中鼎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闯、宋庆的起诉。
审判员  朱新年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