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书芳非法制造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033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书芳,男,1982年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范集乡。因涉嫌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4)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书芳犯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新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书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5月份,被告人蒋书芳在项城市范集乡蒋寨村家中及购买村民蒋海玉房屋处,非法印制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100元版发票1000份、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25份。2012年5月20日被项城市公安局查获。经鉴定均为假发票。
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蒋书芳主动到项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书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证明、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书芳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伪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蒋书芳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书芳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矿
审 判 员 刘 辉
审 判 员 李亚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