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付少辉、裴莉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034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少辉,男,199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辛店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4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裴莉莉,女,199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庙湾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4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少辉、裴莉莉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韩立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少辉、裴莉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0月2日12时许,被告人付少辉伙同被告人裴莉莉驾驶黑色奇瑞牌轿车窜至信阳市潢川县城航空北路一门面楼七楼张强家,付少辉将张强家的防盗门打开,二人进入屋内将一台联想台式电脑盗走。经鉴定电脑的价值是2100元。
2014年10月3日14时许,被告人付少辉伙同被告人裴莉莉驾驶黑色奇瑞牌轿车窜至河南省项城市富民路水厂附近,将轿车停放在路边后,二人到路西侧门面楼五楼一家住户,付少辉将防盗门打开后将屋内的一台32寸创维牌液晶电视机盗走。后二人又到路西侧门面楼四楼史立强家,付少辉将防盗门打开后,二人进入史立强家中并反锁门后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当场抓获,二人将盗得的现金363元及两部手机退还给史立强。经鉴定电视机的价值是1699元,手机的价值是14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少辉、裴莉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出警经过、协查、领条、销售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史立强、史纪恩、赵静静、张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少辉、裴莉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付少辉、裴莉莉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少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止)。
被告人裴莉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止)。
二、随案作案工具奇瑞牌轿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龚光明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李亚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合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