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运动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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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22:46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少刑初字第00022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运动,男,生于1964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项城市孙店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31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运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培连,被告人刘运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运动因琐事与同村村民刘翠营发生厮打,刘运动将刘翠营打伤,经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翠营陈述,证人刘思豫、李桂英、崔金花、戚桂荣、杨春兰证言,110接处警登记表,出警经过,现场图,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刑事和解协议书,鉴定意见,评估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对所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运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艳苓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常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