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冯XX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20 22:46
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汝刑初字第0008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XX,男,1965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9日到汝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当日被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X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华惠、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3日,被告人冯XX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汝南县板店乡板店村小学校老校区院墙内和院墙外的141棵杨树砍伐。经鉴定,被告人冯XX砍伐的141棵杨树立木材积为23.74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孟某某、苏某某、李某某、贺某某、冯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汝南县林业局出具的滥伐林木伐根编号、根径及立木材积一览表、杨树立木材积测算报告、141棵杨树的采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证明各一份,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砍伐林木现场图、被告人主动投案证明各一份,现场照片八张,汝南县公安局留盆派出所出具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一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X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XX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XX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再有犯罪危险,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 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左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