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华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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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22:49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641号
罪犯王文华,别名王建国、王耀禄,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息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息刑初字第137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文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5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7万元。刑期自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止。宣判后,于2007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对其减刑1年,2013年1月22日对其减刑9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文华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1998年秋,该犯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357500元,1995年3月,该犯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抵押,骗取金融机构贷款2万元。
罪犯王文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文华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文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时华军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