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利君诉被告邝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22:50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738号
原告高利君(曾用名高丽君),女,汉族,1992年生,住项城市南顿镇。
委托代理人秦宏伟,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邝海成,男,汉族,1987年生,住项城市邝花园办事处。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利君诉被告邝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利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高利君负担。
审判员  李太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马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