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万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22:50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619号
罪犯闫万峰,绰号万山,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2月13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以(2012)中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闫万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止。宣判后,于2012年7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闫万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参加以张某为首,刘某等人为骨干,被告人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郑州市西南郊一带大肆进行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给当地人民群众形成了极强心理威慑,造成极其恶劣影响,严重破坏和扰乱了郑州市西南郊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系累犯。
罪犯闫万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4次。报减余刑。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闫万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闫万峰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时华军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