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602号
原告田某某,女,汉族,1976年出生,河南省项城市交通路。
委托代理人涂复员,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交通西路,系项城市工商局职工。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苏红雨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王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