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550号
原告秦某某,女,汉族,1984年生,住项城市范集镇。
被告朱某,男,汉族,1985年生,住项城市范集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秦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邝晓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王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