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从地付与被上诉人彭炜、刘德秀排除妨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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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22:51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从地付,男,汉族,1968年8月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炜,男,汉族,1965年4月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秀,女,汉族,1965年12月出生。

上诉人从地付因与被上诉人彭炜、刘德秀排除妨纠纷一案,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00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城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009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商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从地付预缴上诉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余继田

审判员  陈 钢

审判员  任 钢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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