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大自然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恩平、赖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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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22:5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始县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大自然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华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善军,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曹吉文,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郭恩平,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泽松,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赖智云,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志东,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自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恩平、赖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郭恩平于2012年2月14日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92万元及利息。该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固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赖智云不服该判决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作出(2013)固民监字第5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再审后作出(2013)固民再字第5号裁定,撤销(2012)固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驳回郭恩平的起诉。大自然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380号民事裁定,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再字第5号裁定书,指令固始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审法院再审后作出(2014)固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大自然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自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善军、曹吉文,被上诉人郭恩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泽松,被上诉人赖智云的委托代理人张志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吴孔玉
审判员  刘友成
审判员  李 牧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段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