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静申请执行何成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7-20 22:57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133号

申请执行人陈静,女,199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何成志,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静与被执行人何成志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成志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冯郁峰

执 行 员  吕祥庭

执 行 员  倪有为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继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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