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昆安申请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123号
申请执行人李昆安,男,1961年11月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昆安与被执行人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太平洋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黄文献
执 行 员 张 艳
执 行 员 冯郁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