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玲申请执行杨洪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7-20 22:57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124号

申请执行人何玲,女,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杨洪,男,汉族,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玲与被执行人杨洪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洪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淑均

执行员    冯郁峰

执行员    杨传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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