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22:58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35号

原告杨某,女,汉族,1970年8月15日出生,住商城县。

被告余某,男,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 判 员  张 时 品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向 依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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