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阳申请执行詹克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7-20 22:58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127号

申请执行人刘阳,男,汉族,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詹克常,男,汉族,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阳与被执行人詹克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詹克常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朱淑均

执 行 员  冯郁峰

执 行 员  杨传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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