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扬飞申请执行胡水平、张德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139号
申请执行人叶扬飞,男,汉族,1994年10月23日出生,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胡水平,女,汉族,1979年9月17日出生,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扬飞与被执行人胡水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水平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调解案。
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冯郁峰
执 行 员 吕祥庭
执 行 员 倪有为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继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