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景财与被告廖家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初字第892号
原告王景财,男,汉族,1971年12月出生。住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杨德金,男,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廖家禄,女,汉族,1969年10月出生。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财与被告廖家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景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王景财负担。
审 判 长 柳 学 生
代审 判员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张 福 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