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少刑终字第124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睢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9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7月25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法院审理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睢少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睢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对梁某某适用缓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洪波、曹春玲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14)睢少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睢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清振
审判员 许珍红
审判员 魏新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