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文瑞与被执行人刘红卫等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梁法执字第329号
申请执行人王文瑞,男,汉族,1956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宁陵县福万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敏,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刘红卫,男,汉族,1973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执行人成凤勤,女,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执行人郭江传,男,汉族,1968年11月24日出生,住止同上。
被执行人牛亚慧,女,汉族,1990年11月14日出生,住止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睢证经字第1149号公证债权文书,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宁陵县福万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红卫、成凤勤、郭江传、牛亚慧价值2100000元及利息的财物或冻结、划拨银行存款2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胜乐
审判员 窦 军
审判员 李伯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军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