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刑初字第00046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转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书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豫NB5232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商丘市凯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八一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7.5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某证言,鉴定意见,驾驶人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侦破经过、公安机关查获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苏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