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进喜与被执行人李香芝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7-20 23:12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梁法执字第233号

申请执行人于进喜,男,汉族,1944年2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执行人李香芝,女,汉族,1968年4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梁民初字第024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香芝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香芝银行存款7086.7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明山

审判员  窦 军

审判员  李伯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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