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姬素英与被执行人宋崇杰、孙绍礼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7-20 23:12

卞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梁法执字第22号

申请执行人姬素英,女,1974年7月1日岀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执行人宋崇杰,男,1955年4月19日岀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执行人孙绍礼,男,1963年9月10日岀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商丘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梁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宋崇杰、孙绍礼未按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崇杰、孙绍礼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胜乐

审判员  窦 军

审判员  何明山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军峰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