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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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23:16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411号

原告冯某某,女,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亓帅,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和平东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温桂真

审 判 员  陶清湜

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蔡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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