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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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23:17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初字第1767号

原告吴某某,女,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振江

审 判 员  黄海涛

人民陪审员  毛淑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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