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屈某某与被告袁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小初字第813号
原告屈某某,男,1965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郭卫青,民权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某某,男,38岁,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袁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单 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庞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