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屈某某与被告袁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0 23:18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小初字第813号

原告屈某某,男,1965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郭卫青,民权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某某,男,38岁,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袁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单 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庞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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