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1149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程某某,女,199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 沙 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向艳